香港證監會的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即「港股實名制」)將於2023年3月20日正式實施,未登記投資者「許沽不許買」。如未登記的客戶請立即聯絡客戶服務登記或查詢。         溫馨提示:2023年3月1日起,所有內地客戶如需開立證券戶口,均須親蒞本行香港辦事處開戶。          重要通知: 偉祿亞太證券不會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的方式組織投資諮詢活動及給予投資建議,或透過第三方中介接收開戶申請。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客服熱線(+852-37555888)。如果您發現任何懷疑詐騙行為,請即向執法部門舉報。          慎防詐騙提示:如對任何宣稱來自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的電郵或來電存有疑問,請致電我們的熱線 (852) 3755 5888核實。 詳情請按此。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發佈了有關限制內地投資者參與滬深股通交易的規則修訂,並於2022年7月25日(生效日)生效。因此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將於7月25日開始,不再為內地投資者開通中華通北向交易(包括滬股通及深股通)。 生效日期前已開通中華通的北向交易的內地投資者交易賬戶, 仍可在自生效日期起一年過渡期內(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3)繼續買賣中華通證券。過渡期結束後, 將不得買入,只可賣出,没有中華通證券持倉的脹戶將會被關閉中華通市場交易權限。 詳情請按此。         

風險披露聲明

本風險披露聲明旨在概述有關證券交易所涉及的風險,並不涵蓋該等買賣的所有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戶在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應先瞭解該交易的性質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士或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4.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客戶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提供授權書,容許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有關規則,將客戶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存在一定風險。該項允許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上述書面同意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其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客戶的證券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客戶的交易商或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已借出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客戶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

大多數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須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

客戶可能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6.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客戶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客戶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須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7. 於香港境外持有資產的風險

持牌或註冊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須接受有關之境外司法機關的法律及條例的規管,而這些法律及條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條)及其規則不同。因此,此等客戶資產可能無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內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一般的保障。

8.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9.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你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你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你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你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你將要為你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你必需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10. 授權代管郵件或向第三者轉交郵件之風險

若客戶授權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代管郵件或向第三者轉交郵件,客戶應親自及時收取所有之合約通知及帳戶單據,並仔細閱讀及核對以確保任何異常及錯誤可以被及時發現。

11. 高息票據

高息票據是結合票據與股票期權的衍生工具,可以讓客戶因應自己對市況的走勢預測,配合「看漲」(bull)、「看跌」(bear)或「勒束式」(strangle)(預期股價會在窄幅上落)的投資策略。高息票據的回報通常取決於某隻股票、一藍子股票或某隻股票指數的表現。

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必須清楚了解有關的投資風險:

1. 如果正股價格的走勢與客戶的看法背道而馳,客戶的投資或會有所虧蝕。在最壞的情況下,客戶甚至可能會蝕掉所有本金。

2. 投資回報在高息票據的條款內已預先訂明。故此,即使正股價格的走勢如客戶所料,客戶的投資回報亦不會超過指定利息。

3. 高息票據的回報完全取決於正股在估價日某個特定時間的表現,並不受股票在該特定時間或之後的價格波動所影響。

4. 高息票據與傳統定期存款的不同之處,是前者並不能確保客戶會賺取任何回報或利息。

5. 客戶必須理解高息票據發行人的違約風險。

12. 結構性產品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風險概覽

本風險解釋內容旨在提供好幾類證券的若干基本概要及特點作一般指引並非風險內容之全部。投資者若需要有關證券投資的進一步資料,應參閱由有關發行商發出的上市文件。買賣衍生產品涉及顯著風險。投資者在就買賣衍生產品進行交易前,應審慎閱讀及完全明白買賣該等衍生產品涉及之風險及後果。

結構性產品的一些相關風險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 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h)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i)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j)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k)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
(l)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m)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n)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o)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p)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q)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0.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1.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13.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的風險

客戶同意及理解客戶可能承受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的電子交易系統(包括偉祿亞太證券網頁版交易平台及手機應用程式)有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系統失靈及互聯網服務供應者的系統失靈,任何系統失誤可能引致客戶的指令並未按客戶的指示執行或根本未被執行。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基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貴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籍互聯網進行通訊可能出現傳遞停頓、 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準。籍互聯網傳遞之信息不能確保完全安全。客戶接受及同意經貴行系统傳送出或由貴行系統傳進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準、 變動、損毀或病毒入侵的風險。貴行對此等情况所引起或蒙受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4. 人民幣證券産品風險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得視作已經完全詳細列明而並無遺漏的通知。為免誤會,交易涉及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產品(「人民幣證券產品」)同樣受以下的條文所約束。

人民幣交易之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換涉及匯率風險,而目前並非可以自由兌換。由經紀提供或透過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幣兌換服務及其他服務須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不時修訂之規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幣進行的買賣證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和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以及在出售資産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例如包括結算營運費用)時,亦可能受制於買入價及賣出價之間的差距所影響。

中國政府管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約束人民幣的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人民幣資金流動變得更加嚴格,則在香港的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將可能進一步變得有限。人民幣兌換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而變得波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轉變。另外,當人民幣相對港元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計算的人民幣證券產品的價值將會下跌。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客戶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或購買人民幣證券産品,或因經紀要求客戶就認購或 購買人民幣證券産品而需要兌換其帳戶內的款項為人民幣,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經紀可以協助客戶或代表客戶把帳戶中以其他貨幣作為單位的款項兌換為人民幣。但是,經紀不能保證可以向客戶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若是因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流通之人民幣資金受到限制,而導致有關交易所需的人民幣資金不足夠,經紀可能需要取消有關客戶的交易,或為客戶之交易平倉,而客戶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

因為結算、清算、或代表客戶收取款項例如股息的情況下,經紀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為任何交易,當中涉及包括但不限於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證券,指定或決定一種結算貨幣。在這種情況下,非指定結算貨幣作為單位的結算所得款項或經紀代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可能會被轉換成為指定的結算貨幣。經紀或聯屬公司/集團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買賣外幣(現貨或遠期)。除另有協定外,適用匯率為經紀或聯屬公司/集團或其代理人(或屬於經紀可能選擇獲有關金融管理局 發牌或授權的財務機構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據其酌情權而按現行市場基準而釐定的匯率。

即使客戶協議提及任何相反規定,除另有協定外,客戶沒有權利於任何帳戶中以港元以外的貨幣作單位的款項收取任何利息。

15.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滬港通是由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 中國證券登記經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計算」)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證券市場建立的教育及計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均可透過滬港通買賣與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滬股通”或 “北向交易”),而內地投資者亦可以透過滬港通買賣於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或 “南向交易“) 。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1) 投資者應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 。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例如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托、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就滬股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 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 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額度用盡

(2)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異

(3) 於滬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滬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4) 就滬股通落盤訂單時,客戶必須確保其開立的戶口有足夠股份。若股份存於另一聯交所參與者或託管人的戶口,客戶必須先於 T-1 日將股份轉至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才可以於 T 日出售股份。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5)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前述原因被調出滬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貨幣風險

(6) 香港及海外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交易及交收貨幣

(7) 滬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就投資者的滬股通投資提供換匯服務,如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在計算客戶的任何借方結餘時,兌換人民幣 (a) 有關匯率乃由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參考外匯市場當時之匯率後全權釐定。 (b) 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或時間,將款項從任何貨幣或轉換為任何貨 幣。 (c) 若須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損失,全部歸於投資者及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及 (d) 投資者授權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從客戶的帳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適用法律及規定

(8) 滬港通交易均應受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的法規所管轄,而且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按一般條例 及此附錄採取的一切行動均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投資者同意採取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可能要求的行動以確保遵守所有有關或適用的法律、條例、法規、細則、憲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則、習俗和慣例(不論屬政府機關、機構、交易所、市場、結算所的或結算系統的,也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的披露

(9) 根據現行中國的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發行股份達5%時,其須於三日內以 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交易所匯報,並通知上市發行人。該投資者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就該投資者而言,每當其持股量增加或減少5%,即須於三個工作天內作出披露。由披露責任當天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日內,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若該投資者的持股量變動少於5%,但導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該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總量低於5%,投資者亦須於三日內披露有關信息。

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10) 中國證監會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持有內地A股,會受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a) 單一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及 (b)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的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指利用 QFII、RQFII 及滬港通買賣A股的投資者。於滬港通推出後,當所有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總和達 28%,港交所會停止接受該 A 股之買賣指示,直至持股比例總和回落至 26%;若持股比例總和超出 30%,而有關超出乃由滬股通交易引致,港交所會於核實有關交易的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後,投資者會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超過限制的部份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予以平倉。

稅務及其他付款

(11) 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滬股通股票將須繳納上交所現行的交易相關費用 (即:經手費、證管費)以及中國結算相關費用(即:過戶費)。投資者須注意,某些中央結算系統費用將仍然適用於滬股通股市,包括與交收指示相關的股份交收費用以及款項交收費用。另外,香港結算將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務代其結算參與者持有滬股通股票。若獲得證監會批准,香港結算計劃將對此服務推出「證券組合費」。新的中央結算系統費用將按月以港幣收取。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就上交所交易所收取的稅項,包括印花稅及股息稅,亦將適用於北向交易及透過滬港通買入的滬股通股票。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項(如適用),香港交易所將與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磋商。